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3年度,32號
TPDV,103,再易,32,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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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陳振作
再審被告  劉葉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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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