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30號
TPDV,102,重訴,430,2014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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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陸介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
第430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00萬元(計算式:4,400萬÷2=
2,2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0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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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