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包爾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瑾屏
被 上訴人 林月華
楊健志
李鴻輝
楊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
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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