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趙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林讌珍律師
被 告 趙美勝
兼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簡嘉宏律師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為訴之變更後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計算方式,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