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被 告 謝三誼
謝慈丰
林雅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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