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217號
TPDV,102,訴,5217,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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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戴嘉蕙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松和
      林憲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ꆼ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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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