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001號
TPDV,102,訴,5001,20141022,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1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碧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2,97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