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546號
TPDV,102,訴,4546,20141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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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兩傳
      林兩根
      林信宏
      林建仲
      林兩祿
      林五郎
      江支良
      江枝順
      江枝興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誌成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480萬8,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 1,492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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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