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364號
TPDV,102,訴,2364,201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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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益成
      吳素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
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玖佰柒拾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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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