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65號
TPDV,102,訴,1565,201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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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董浩雲律師
      劉純穎律師
被   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趙相文律師
複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八七號請求返還信託股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最高法院101年 度臺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係主張其為被告60萬股股權 之實質所有人,故對於確認被告100年8月1日股東會決議( 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之訴具有確認利益。又 原告復以訴外人李恒隆呂思家為共同被告,提起請求返還 信託股份之訴訟(現案列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 字第87號,下稱另案),其於另案表示91年3、4月間,其向 被告承購2萬股股權,並以股東身分認購被告58萬股股權, 共持有被告60萬股股權(下稱系爭60萬股股權),嗣因李恒 隆及訴外人賴永吉林華德等人建議,乃將系爭60萬股股權 信託登記予李恒隆名下,是原告始為系爭60萬股股權之實質 所有人,而原告於另案之前開主張是否有理由,刻正由臺灣 高等法院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查明無誤,並為被告陳述在 案。本院衡諸原告於另案提出之前揭主張,乃本件原告是否 具有確認利益之先決問題,如於本訴訟及另案中各別調查、 論斷,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並有裁判結果相互矛盾之虞。是 本院認為有於另案確定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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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