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定期存單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220號
TPDV,101,訴,4220,2014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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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20號
原   告 昶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
被   告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103 年8 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8 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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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