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63號
TPDV,101,訴,3963,20141009,6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63號
原   告 常惠華
      林元煌
      高美英
      施濬義
      蘇美津
      劉哲綱
      楊明豪
      李靜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信
訴訟代理人 吳火順
      唐蓬臺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