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63號原 告 常惠華 林元煌 高美英 施濬義 蘇美津 劉哲綱 楊明豪 李靜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蔡志揚律師被 告 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信訴訟代理人 吳火順 唐蓬臺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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