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恩卉
陳恩樂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新達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詹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泰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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