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1年度,20號
TPDV,101,消,20,201410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恩卉
      陳恩樂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新達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詹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泰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