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更(一)字,101年度,1號
TPDV,101,再更(一),1,201410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稀萌
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再審被告  王嘉真
      李玉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惠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