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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