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上 訴 人 陳美貴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即 被 告 陳麗瓊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陳雅雯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陳韶瑩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鎮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重賢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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