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72號
TPDM,103,訴,272,2014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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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森山健一
      陳柏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森山健一陳柏翰二人被訴妨害風化案件,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林鈺珍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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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