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89年度,1050號
FSEV,89,鳳簡,1050,200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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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五О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品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其餘部分自同年五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發票 日分別為八十九年三月卅一及同年年四月卅日、面額各為新臺幣八萬零七百二十 五元及八萬五千一百八十元之支票二紙,作為被告支付原告之貨款,詎於提示遭 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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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