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599號
TPDM,103,易,599,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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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齡
選任辯護人 詹順貴律師
      林昶燁律師
      顏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
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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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