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齡
選任辯護人 詹順貴律師
林昶燁律師
顏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
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