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772號
原 告 徐燕麟
被 告 陳瑞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66號妨害名譽案件(嗣經本
院裁定改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