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772號
TPDM,103,審附民,772,201410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772號
原   告 徐燕麟
被   告 陳瑞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66號妨害名譽案件(嗣經本
院裁定改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