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3年度,140號
TPDM,103,審簡附民,140,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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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杜航生
  被  告 江效育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簡字第1371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 言之,原告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 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效育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9月24 日為刑事簡易判決終結。而原告迄於103年10月6日始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訴訟,尚 屬不合法,爰依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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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