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04號
具 保 人 童桂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蔡潮銘竊盜案件(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04號)
,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桂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童桂鑾因被告蔡潮銘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蔡 潮銘之羈押,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足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