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59號
TCDV,98,重訴,259,2014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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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林錦煌
      林進益
      連家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洪陳森
      洪朝源
      洪朝城
      洪張格
      洪文隆
      洪文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其耿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被   告 林洪專
      洪粉
      洪惜
      洪含笑
      洪乙力
      姚添財
      林滿聰
      莊林寶珠
      林海清
      林財萬
      姚東福
      姚東得
      姚萬紫
      林萬金
      林柯弄
      林武
      林楊美蓉
      林樹生
      林明聰
      林明輝
      林麗雲
      林福元
      林月煌
      林美月
      林美珠
      林美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福財
被   告 洪衡山
      洪金標
      洪村榮
      洪檢流
      洪火柱
      洪國雄
      洪年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錦堂  住臺中市○○區○○○路0巷00弄00號
被   告 洪年竹
訴訟代理人 洪勝雄
被   告 洪年富
      洪金樹
      林立昌
      (下六人即被告林俊政之承受訴訟人)
      林顏秋花
      林宗成
      林建孝
      林國裕
      林麗娜
      林靜惠
      林俊璋
      林桂英
      林俊明
      林俊文
      林俊清
      林俊男
      林俊澤
      林俊吉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   告 林連勝
訴訟代理人 林梓琦
被   告 林東興
      林國義
      林國當
      林國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仲鵬  住同上
被   告 林傳傑
訴訟代理人 陳華妍
被   告 林欽露
訴訟代理人 林萬興
      宋鈺欽
被   告 林武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嘉進
被   告 林俊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芬
      吳孟育律師
被   告 林永豪即林英豪
      林培詮即林崇揮
      林振利
      林振祥
      林振泳
      林阿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振銘
被   告 劉林阿格
      林玉美
      邵靜怡
      邵聖智
      邵聖文
      邵欣怡
      洪朝枝
      陳玉鳳
      陳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林玉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玉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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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