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730號
TCDV,103,除,730,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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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陳信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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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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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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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鎮家堡企業股份有限│臺中市神岡區農會 │103年6月28日│66,000元 │SK0000000 │ │
│ │公司楊御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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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鎮家堡企業股份有限│臺中市神岡區農會 │103年5月31日│13,900元 │SK0000000 │ │
│ │公司楊御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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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