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76號
TCDV,103,除,676,2014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廖鈴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洪金滿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3年6月16日│90,000元 │OB0000000 │ │
│ │ │社西屯分社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