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97號
TCDV,103,除,597,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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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陳麗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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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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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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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文韶臺中市大雅區農會 │103年4月30日│4,865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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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張春永弘國機車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103年4月30日│85,200元 │0000000 │ │
│ │ │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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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湯家旻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5月10日│11,8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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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湯家旻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3年6月10日│11,81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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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石清全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103年4月30日│35,1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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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陳俊棋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103年4月30日│13,05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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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廖泗彬 │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103年4月30日│53,250元 │IN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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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金倫車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清水分│103年4月30日│13,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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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林坤德 │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103年5月30日│11,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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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陳志瑋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103年4月30日│33,8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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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陳志瑋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103年6月30日│32,22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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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陳志瑋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103年5月30日│15,066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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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劉常志 │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103年4月30日│18,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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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陳瑚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103年4月30日│33,300元 │0000000 │ │
│ │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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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倫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