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88號
TCDV,103,重訴,388,2014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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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光照
      賴秀琴
      賴秀鑾
      賴橙彥
      董嘉文
      黃智偉
      黃彩紋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相 對 人 賴聰明
      劉甄容
      賴美麗
      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
      賴秀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江碧霞、林煬祺、方信男間請求調整
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賴聰明劉甄容、賴琛
庭、賴美麗賴三晉賴俊仲賴秀珍等7人為原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聰明劉甄容賴琛庭賴美麗賴三晉賴俊仲賴秀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 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 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公同共 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 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 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



,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 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拒絕同 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 ,原告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 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最高法院100年 度臺上字第1723號、100年度臺抗字第775號裁判參照)。至 所謂拒絕同為原告是否無正當理由,則應由法院斟酌原告起 訴是否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等情形決定之,亦有民事 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既登記為聲請人及相對人所公同共有,且 由被告江碧霞、林煬祺、方信男三人租用上開三筆土地部分 ,以供營業使用,爰依民法第442條規定提起調整租金訴訟 ,核其訴訟標的係基於繼承上開三筆土地之公同共有關係所 生之租金債權,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被繼承人賴柳今之共 同繼承人,而上開三筆土地仍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同共有, 對於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其當事人適格始 完備。又本院前於民國103年9月24日以裁定命相對人賴聰明劉甄容賴琛庭賴美麗賴三晉賴俊仲賴秀珍於收 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陳述是否同意追加為 原告之意見,惟相對人均表示不意見,且僅相對人賴聰明賴秀珍具狀陳明為顧及與地方里民間之情感及感受云云,有 民事陳報狀4紙在卷可按。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 張之原因事實乃為伸張、防衛其公同共有之租金債權所必要 ,若相對人賴聰明劉甄容賴琛庭賴美麗賴三晉、賴 俊仲、賴秀珍拒絕同為原告,將使本件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 ,妨害聲請人正常權利之行使。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 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賴聰明劉甄容賴琛庭賴美麗、賴三 晉、賴俊仲賴秀珍,應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 視為已一同起訴,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ꆼ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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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