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11號
TCDV,103,訴,2811,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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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11號
原   告 蔡福林
被   告 陳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9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 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43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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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