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間,因103年
度訴字第2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