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08號
TCDV,103,訴,1908,201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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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8號
上 訴 人 張金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筠家因103年度訴字第190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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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