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8號
上 訴 人 張金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筠家因103年度訴字第190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