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林進興
林士隆
林至展
曾宗信
黃陳蘇
蔡秀瓊
林陳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7,050 元,惟依原告最新更正後所主張其請求拆屋
還地之面積合計為157.45平方公尺,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300元,有其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23,885 元(計算式:157.45*
17,300=2,723,885),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
7,050 元,尚應補繳20,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