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34號
TCDV,103,訴,1334,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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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林進興
      林士隆
      林至展
      曾宗信
      黃陳蘇
      蔡秀瓊
      林陳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7,050 元,惟依原告最新更正後所主張其請求拆屋
還地之面積合計為157.45平方公尺,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300元,有其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23,885 元(計算式:157.45*
17,300=2,723,885),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
7,050 元,尚應補繳20,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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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