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91號
TCDV,103,補,1791,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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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林家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宥成功工程行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163,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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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