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林家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宥即成功工程行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163,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