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王柏堯
原 告 尤菀薈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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