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18
22元;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0萬元,並均加計
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上開所命給付,於其中任
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等語
,是原告乃請求被告間負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以新臺幣(下同)94萬1822元核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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