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黃輔國
黃光中
黃孟秋
黃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家年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斌、林何玉枝、賴清建、賴朝松及賴朝
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39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