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14號
TCDV,103,補,1714,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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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黃輔國
      黃光中
      黃孟秋
      黃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家年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斌、林何玉枝賴清建賴朝松及賴朝
  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39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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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