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子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源
上原告與被告啟全科技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50
,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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