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00號
TCDV,103,補,1700,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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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ꆼ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黃素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素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萬1465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5萬8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萬83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ꆼ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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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