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ꆼ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黃素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素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萬1465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5萬8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萬83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ꆼ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