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86號
TCDV,103,補,1686,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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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涂宗泰
      張滄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建良、蔡陳貴美許如松張景汾之全體繼
承人、陳錕鋙、林月英、賴廖彩雲詹雁婷洪願蔡文德、劉
張秀蘭、鄭來有、洪和慶尤金山周久富詹秀明李寶鑾
蔡金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368,625元(係以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乘以該筆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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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