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2號
原 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池企國際有限公司、池振和間請求履行合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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