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77號
TCDV,103,補,1677,201410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徐子奇
被   告 徐義雄
      徐萬松
      賴瑞龍
      賴裕國
      賴世芳
      賴文堂
      蔡萬
      王義光
      廖李玉
      呂鐵牛
      江昇平
      吳朝興
      廖林潤
      林彩靜
      徐鳳梅
      王瑞淵
      張黃櫻心
      曾雪紅
      葉黃櫻娥
      李金英
      廖六龍
      賴永章
      賴聰賢
      林春雄
      林昌雄
      林芳雄
      林益彬
      徐孟志
      游宗曉
      鍾蕭金妹
      林文龍
      江春來
      ꆼ名申
      徐炳杉
      陳曾素
      陳世宏
      林柯素魚
      賴秀霞
      江厚德
      江明修
      江沛財
      劉大衛
      劉畇廷
      巫燿漳
      巫耀吏
      呂日雄
      呂日峰
      呂日華
      賴永達
      廖泉生(即廖林蔡雲之繼承人)
      廖仁(即廖林蔡雲之繼承人)
      廖明義(即廖林蔡雲之繼承人)
      廖明清(即廖林蔡雲之繼承人)
      廖淑容(即廖林蔡雲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地
目林,面積401,421平方公尺)之土地。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8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401421分之
3000,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1,140,000元(計算式:380×401421×3000/401421=1,1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