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信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峰
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樹炎、謝國平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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