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魏坤源
被 告 劉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
664 元(計算式:103 年1 月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號土
地之公告現值7,5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排除占用返還之土
地面積2424.21 平方公尺=18,181,575 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2,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