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307號
TCDV,103,聲,307,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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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吳國楨
上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所 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 許。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41 號損害賠 償事件於103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 上揭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查該次期日到庭之被告共 同複代理人洪瑞霙律師已具狀表示不同意,有其陳報意見在 卷可稽;且聲請意旨僅泛指為抗告及聲請法官迴避之用云云 ,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是聲請人 之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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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