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33號
TCDV,103,聲,233,2014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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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田進儀
代 理 人 田惠如
相 對 人 黃重明
      黃彥儒
      黃正德
      黃玉玲
      黃玉心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黃翁惠英
上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後,……有關如附表所示房地於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之債權部分……應暫予停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後,……有關如附表所示房地於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之債權範圍內……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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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