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3年度,18號
TCDV,103,簡,18,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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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中南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柳豊
被   告 賴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對於原告主張請求被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間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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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南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