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295號
TCDV,103,消債補,295,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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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9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盧姵絨即盧淑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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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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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
│ 斯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
│㈡依財產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自10│
│ 1年起即於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工作,請 │
│ 說何以未就近於彰化租屋居住,而另行租屋於臺中市區? │
├───────────────────────────┤
│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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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補正下列資料: │
│⒈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⒉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子)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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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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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