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294號
TCDV,103,消債補,294,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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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9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歐俊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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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之父於102年1月間過世,請說明有無繼承遺產,併請│
│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㈡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用等│
│ 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
├───────────────────────────┤
│㈢聲請人所提出之在職證明,係由永峰燁工程有限公司開立,│
│ 該公司地址係在高雄,且該址即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地址,│
│ 請說明永峰燁公司之負責人為何人?與聲請人有何關係? │
│ 又聲請人實際工作地點為何處? │
├───────────────────────────┤
│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另請│
│ 說明共同居住之人有幾人、租金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
│ 擔? │
├───────────────────────────┤
│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
│ 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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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峰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