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288號
TCDV,103,消債補,288,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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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88號
聲請人   林源益
即債務人        號(戶)
代 理 人 張庭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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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佳佳便利商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
│ 五年(98年9 月至103 年9 月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
│ 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
│ 收入情形。 │
├───────────────────────────┤
│㈡應提出: │
│①債務人名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9 月至103 年9 月)必要支出之相│
│ 關證明文件(含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若無法完整提出,仍應書面說明無法完整提出之原│




│ 因。 │
├───────────────────────────┤
│㈢聲請人現居何人之房屋?有無房租支出? │
├───────────────────────────┤
│㈣應補正: │
│ 聲請人之「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母親、長子、│
│ 次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㈤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父親、母│
│ 親、長子、次子」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
│ )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即屬之,已提出│
│ 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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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