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80號
聲請人 張意瑄即張芬蘭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曾擔任新又通通信行之負責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 一日回溯五年內(98年10月20日至103 年10月19日間)有無│
│ 營業?目前營業狀況? │
│ 若期間有營業事實,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營│
│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
│ 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應提出: │
│①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行車執照影本)。若無│
│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10月20日至103 年10月19日)必要│
│ 支出(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
│ 「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仍應書面說明不能提│
│ 出之原因。 │
├───────────────────────────┤
│㈢請依序說明: │
│①聲請人工作地位於何處? │
│②設籍地為何人之房屋? │
│③現居地為何人之房屋? │
│④與何人同住?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2 名兒子」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 勿省略)。 │
│②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2 名兒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
│ 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
│ 料清單」。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2 名兒子」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
│ 戶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