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270號
TCDV,103,消債補,270,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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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70號
聲請人   宋秋玲
即債務人        號(戶)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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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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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ꆼ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之「個人綜合信用報│
│ 告書」(粉紅色底。聲請狀僅附聯徵中心藍綠色底之債權人│
│ 清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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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ꆼ聲請人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98年10月8 日至103 年10│
│ 月7 日)是否曾擔任「福貓屋藝品批發行」之負責人? │
│ 若有,請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內營業期間之營│
│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
│ 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
│ 營業及收入情形。 │
├───────────────────────────┤




│ꆼ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已提│
│ 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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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ꆼ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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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